近期,中欧经贸领域分歧持续升温,双方在多个场合就经贸政策、市场准入等问题交换意见,欧洲工商界对当前经贸环境表达担忧,中方则明确指出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措施正在损害双方合作基础。与此同时,欧盟正加速推进一系列“去风险化”举措,试图通过立法和政策调整重塑对华经贸关系。
这些最新动态并非孤立事件,而是欧洲对中国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国家利益、参与全球治理的战略认知持续深化的现实体现。长期以来,欧洲战略界将中国通过规范选择性解读、平行机制构建以及域外立法运用等实践视为“法律战”的重要组成部分,如今更将其置于当前经贸摩擦的放大镜下,视之为系统性规则竞争的延伸。
在此背景下,欧洲对中国“法律战”的认识已从学术讨论走向政策实践,凸显双方在规则博弈中的不对称性,也为中国审视涉外法治建设、优化国际法律话语体系提供了重要外部参照。
5月15日,司法部发布2026年第5号公告:明确认定欧盟针对同方威视的跨国调查属于“不当域外管辖”,并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配合欧盟的这次调查。这是《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》出台一个多月后,第一次真正意义上的出手,正面对撞的是欧盟《外国补贴条例》(FSR)。
从认知警觉到战略关切:欧洲对华法律认知的范式转变
近年来,欧洲对中国运用法律手段的认知已从最初的认知警觉,逐步演变为系统性的战略关切。这一转变并非突发,而是中欧关系在经贸、安全、技术等领域摩擦加剧的必然结果,更是国际权力格局深度调整背景下,西方传统规则主导者面对新兴大国法治实践的适应性应激反应。
中国始终将法律作为维护国家主权、安全和发展利益、参与全球治理的重要工具,立足自身历史传统、发展阶段与现实国情,通过对国际规范的选择性解读、制度创新与国家实践的渐进调整,在既有国际法律秩序框架内拓展战略空间、提升国际影响力。
而欧洲长期身处西方主导的国际法体系之中,深受自由主义法治理念熏陶,传统上更倾向于将法律视为超越国家利益的中性约束、规范他国行为的外部标尺,而非国家博弈的战略工具,这种根植于价值内核与地缘立场的认知差异,正深刻塑造着双方互动的深层不对称格局。
在当前大国关系复杂演变、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面临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冲击、单边主义与保护主义抬头、国际规则博弈日趋激烈的背景下,欧洲战略界经过多年观察与研判,日益认识到,中国相关实践已成为全球治理的重要维度。中国并非脱离国际法体系另起炉灶,而是坚定维护自身正当权益,同时在现有体系内积极推动规则制订格局走向多元化,打破长期以来西方国家垄断规则解释权与制定权的现状,为国际社会尤其是广大发展中国家提供更多公平公正的制度选择,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均衡包容的方向变革。
欧洲学界与智库逐步意识到,传统西方中心主义的国际法叙事已难以适配新兴经济体崛起的现实,中国的法治实践正在倒逼全球规则体系进行结构性调适,这一客观现实迫使欧洲跳出固有认知框架,重新审视国际法的工具属性与地缘博弈价值。
欧洲越来越清晰地将所谓“法律战”视为大国“灰色地带”竞争的核心场域。中国运用法律手段并非旨在彻底颠覆现有国际法律秩序,而是通过战略性运用法律规范、制度与实践,以维护国家利益、塑造国际格局。其主要特征是渐进式重塑:在既有秩序框架内,通过“否定现有秩序的某些合法性基础”“重新定义国际规则”“开展制度设计与构建”“推动规则落地与扩散”“争取国际社会支持认可”五个相互交织的阶段,形成系统性安排。这些阶段并非严格线性递进,而是可同步推进,充分体现了中国在参与全球治理博弈中的战略考量与高度灵活性。
这种路径选择,既是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理性应对,也是对外部环境变化的务实适应,契合新兴大国参与国际规则博弈的普遍规律。欧洲视此为低烈度、高效能的竞争手段,认为其隐蔽性强、对抗烈度低、长期收益高,与经济胁迫、舆论塑造和军事威慑相互配合,构成中国对外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。
但从中方立场看,这本质上是应对外部单边主义压力、维护正当权益的防御性与建设性实践,而非单纯对抗。面对西方国家动辄以国内法长臂管辖干涉中国内政、滥用单边制裁、推行阵营化规则霸权的现实,中国完善涉外法律体系、运用国际法维护自身权益,本质上是对西方规则霸权的对冲与制衡。它既体现了中国对主流国际法律框架的积极参与和尊重,恪守《联合国宪章》宗旨与原则,也持续推动规则解释、制度基础向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转化,从而推动国际法律规则制订格局走向多元化,避免少数国家长期垄断规则制定权。
这种认知演进,反映出欧洲对国际权力转移现实的逐步适应,同时也暴露了其在规则博弈中维护自身“规范性超级大国”地位的内在焦虑。欧洲自冷战结束以来长期以全球法治标杆自居,将自身法治模式与规则理念输出视为核心软实力,而中国法律实践的系统性安排,不仅服务于自身发展需要,更为全球南方国家提供了可借鉴的发展路径与制度范式,打破了欧洲主导的法治话语垄断,助力国际秩序朝着更加包容、平衡的方向演进,这也是欧洲对中国“法律战”认知持续强化的深层动因。
2026年4月21日,欧盟FSR公共采购“第一案”落地,里斯本地铁中资分包商被强制剔除,欧盟中国商会表示严正抗议。
三大核心场域:欧洲眼中中国法律实践的具象图景
欧洲的认知在具体领域得到鲜明印证,集中体现在经贸投资与“一带一路”、海洋安全以及技术治理三大领域,展现出中国法律实践的针对性和实效性,也暴露了欧洲基于自身利益与意识形态产生的认知偏差与偏见。
在经贸投资与“一带一路”领域,欧洲观察到中国已形成较为完整的法律框架,通过国际商事法庭、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及其他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机制,构建起操作性较强的替代性争端解决生态体系。例如,在“一带一路”项目合同中嵌入中国法院或仲裁管辖条款、指定适用中国法律,推动形成新的法律秩序。这一体系依托中国庞大的市场体量、完备的商事法律制度与快速高效的争端解决效率,打破了传统国际商事争议依赖欧美仲裁机构、适用西方法律的旧格局。
从客观实践来看,中国构建的商事争端解决体系,不仅提高了争端解决的效率和公平性,还显著降低了交易成本,为参与各方提供了更多选择,尤其契合发展中国家规避西方仲裁高昂成本、摆脱西方规则束缚的现实需求。虽然规则扩散尚未完全完成,但这一平行体系已成为西方法律论坛的可信替代选项,显著提升了中国在全球经贸治理中的议程设定能力,充分体现了中国为国际经贸合作提供更多选择、促进共同发展的建设性贡献,有效服务于“一带一路”高质量共建、全球供应链稳定以及互利共赢的全球发展议程。
欧洲部分智库对此保持警惕,认为中国正在通过争端解决机制输出自身法律规则,削弱欧盟在全球商事治理中的主导地位;但从中方视角,这种实践帮助广大发展中国家摆脱传统西方主导机制的局限,增强了国际经贸合作的包容性和可持续性,是全球经贸治理民主化的重要体现,欧洲的焦虑本质上是对自身规则霸权地位受到挑战的本能反应。
在海洋安全领域,欧洲认为中国正努力重新定义规则以适应当前海洋秩序的演变,处于否定现有规则某些解释与权利重构的阶段,具体举措包括发布多份涉南海声明、出台海警法等,旨在通过法律化操作巩固相关历史与主权主张。欧洲主流叙事往往片面援引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》部分条款,忽视中国在南海拥有的历史性权利与长期管辖实践,将中国维护海洋权益的法律行为标签化为挑战现有海洋秩序。
事实上,这些举措根植于中国对南海主权的长期历史事实和国际法基本原则,旨在维护国家领土完整与海洋权益,完全符合国际法中主权平等、领土完整、历史性权利等核心准则。但受东南亚部分国家地缘博弈诉求、域外大国干预、议题高度政治敏感性等因素制约,在制度建设、规则扩散和国际支持方面进展有限,建设替代性法律秩序的成效尚不充分。